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备案。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地方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将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省科技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众创空间发文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备案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安排另行开展,在国家启动考核评价工作之前,一并纳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浙科发高〔2015〕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集聚创新创业者 情况 (20分) |
1.1提供工位数(个) |
4 |
1.2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 |
6 |
1.3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 |
6 |
1.4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 |
4 |
提供技术创新 服务情况 (20分) |
2.1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万元) |
5 |
2.2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 |
5 |
2.3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 (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 |
10 |
提供创业融资 服务情况 (20分) |
3.1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5 |
3.2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5 |
3.3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5 |
3.4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5 |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 (15分) |
4.1创业导师队伍(人) |
5 |
4.2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
5 |
4.3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
5 |
创业成长服务绩效 (25分) |
5.1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
5 |
5.2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
20 |
加分项 (30分) |
6.1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10 |
6.2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
10 |
6.3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