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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与院外单位共建联合实验室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省市区等上级单位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经研究,制定《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院企共建联合实验室(修订)》,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联合实验室建设审批表

          2. 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联合实验室主任推荐表

          3. 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联合实验室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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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下称“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联合实验室管理,进一步提升研究院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科发成〔202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成〔2020〕34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企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科〔2019〕31号)、《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电杭〔2021〕18号)、《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西电杭〔2022〕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企共建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主要指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等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是研究院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需同时满足共建双方发展需求。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由研究院与合作单位双方共同组建和管理。科学研究部是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统筹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实验室设立的形式审查、合规性审核、运行监管;统筹协调跨部门资源支持,建立联合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梳理建设进展;牵头组织联合实验室年度考核与评估,制定动态调整机制。研究所、科研平台等二级科研教学单位是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包括人财物统筹、安全管理及风险防控;每季度向科学研究部报送联合实验室运行简报,包含科研进展、经费到款、人才培养等核心数据。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的名称原则上为:XXX(合作单位简称)-西电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XXX(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联合实验室,其中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应能充分体现院企双方的合作方向。

第二章 联合实验室组建

第六条 组建联合实验室应当有利于集成院内外相关资源,推动构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融合平台,促进研究院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同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合作领域需具备良好合作前景,面向科学前沿、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健康,符合研究院办学理念和科研发展需求;

(2)承建单位能提供或组织联合实验室建设发展所需的人才团队、技术支撑和科研条件设施等保障条件;

(3)合作企业须为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某领域具备显著优势与潜力,且合作诚信度高;

(4)拟组建的联合实验室需有明确的建设意义、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研究团队和研究任务,并承诺在科研机构建设运行期内持续稳定地提供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围绕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设立,原则上每年与研究院合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需配置不低于合作经费的10%的运行费。合作经费可通过科研项目形式落实,主要用于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学生实习劳务等费用。若每年合作经费不足100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经费要求:

(1)联合牵头形成并正式发布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2)为完成国家重大项目或研究院重要发展规划任务,需开展共同合作;

(3)合作企业与研究院共同获批省级及以上科技奖项(研究院为完成单位前2名);

(4)对研究院有重大捐助;

(5)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研究院发展有重要贡献;

(6)合作单位为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重要建设单位,且合作需求清晰明确。

因特殊原因在合作协议中未明确合作经费的联合实验室,原则上在各年度考核时须达到联合实验室科研合作、经费到款等相关标准。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组建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由团队提出申请并拟定联合实验室协议初稿,填写联合实验室建设申请表(附件1),经二级科研教学单位审核后,报科学研究部审批建设。协议中需明确机构建设的背景意义、组织架构、研究方向、主要任务、经费投入保障、可考核目标、知识产权归属(经双方协商,根据协议内容另外约定)、固定资产归属等内容,并附合作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设立联合实验室主任1名,由二级科研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后共同推荐(附件2),报科学研究部审批。联合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联合实验室的决策、指导、规划及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严禁出现损害研究院声誉、违反研究院规定的情况。原则上,同一科研人员不得担任2个以上联合实验室的主任;

(3)根据业务需要,联合实验室可设立副主任2名(双方各1名),负责协调日常运行管理、沟通及科研任务落实;

(4)科学研究部确认合作具备必要条件后,协助双方完成正式版共建联合实验室协议,经合同系统审核通过后,双方签署协议,科学研究部对协议进行备案管理。

(5)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名义与外部单位签订联合实验室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1)点完成院内流程后,由科学研究部报至学校进行审批。  

第九条 联合实验室由双方共同支持建设,挂牌地点设在双方固定单位所在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不设行政级别,主任原则上为依托单位的全职人员,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且在杭时间充足。

第三章 联合实验室运行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科研合作:主要包括联合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共建、重点重大项目共报、科技奖励共申、科研成果共育等;

(2)人才合作:主要包括战略科学家共引、企业导师共聘、研究生实习实训、人员交流互挂等;

(3)教育合作:主要包括双方在职员工、在读研究生的技能提升、技术培育等;

(4)资源互补:在符合研究院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实行政策资源共用、仪器设备共享、场地资源共享等,并按研究院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经费使用模式:

(1)联合实验室经费由合作经费与运行经费组成,合作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联合实验室经费由研究院独立建卡,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共同争取各级政府对联合实验室的补贴经费归属于联合实验室;

(3)联合实验室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研究院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与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校企联合实验室的管理与服务,及时了解实验室运行状况、解决实际问题、促进校企深度合作,每年9月需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或线上会议等方式组织一次集中回访(特殊情况可适时增加频次),回访后科学研究部需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主任在运行过程中需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例如,若合作单位不具备履行合作的能力,应及时汇报并对联合实验室予以摘牌;若合作单位违规侵占研究院权益,也需及时上报。对于未履行好职责的联合实验室主任,将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其申报成立新联合实验室的资格一年,或实施终身禁报。

第四章 联合实验室考核

第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制,以共建协议为依据,考核制度如下:

(1)科学研究部需于次年3月前完成对联合实验室上一年度的考核(附件3);

(2)联合实验室成立不满六个月的,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需按协议约定和考核要求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通报合作方(两年内不得重新提交共建申请)。联合实验室撤销后,相关人员和机构不得再以该联合实验室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合作期满后,联合实验室协议自动终止。若共建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且符合当年设立条件,团队可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另行签订共建协议并报研究院审批。

第五章 联合实验室变更

第十七条 涉及研究方向调整、核心人员变更等重大条款变更的,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经二级单位审核、科学研究部审批后生效;非重大条款变更(如联络人调整、场地变更),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科学研究部报备。

第十八条 变更合作方时,需由原合作方、新合作方及研究院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且原合作方未完成的权责由新合作方承接,不得影响联合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六章 双方责任

第十九条 各合作方均有义务维护对方及联合实验室的声誉和权益。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联合实验室的名义注册登记独立法人机构,不得开展超出各方职责范围的活动,不得利用联合实验室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经营活动(如开设分支机构、对外招商、对外提供担保、招生培训等),否则相应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研究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在运行期间若需使用甲方和/或乙方名称、标识(商标、图形、Logo),须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合作终止后,合作方需在30日内移除所有含联合实验室名称及标识的宣传内容,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第十九、二十条款的约定,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立即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若损失难以确定,按30万元标准计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外,同时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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