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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各研究所:

为规范和加强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与院外单位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省市区等上级单位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经研究,制定《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院企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联合创新中心建设申请表

          2.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联合创新中心20XX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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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以下简称“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构建校企融合的创新生态。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2号)《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6号)《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企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科〔2019〕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企共建联合创新中心(以下简称“联合创新中心”),主要指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联合创新中心是研究院牵引高校力量与头部企业、科研院所、政府事业单位共同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促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和应用型科研体系建设,营造“企业进校园”氛围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研究院各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保障联合创新中心运行。

(一)研究院科学研究部是联合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部门;负责联合创新中心科研合作管理;

(二)研究院研究生部负责联合创新中心招生、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学位环节等研究生培养工作,协助开展联合创新中心人员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

(三)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联合创新中心人才队伍共建合作以及相关资源配套管理;

(四)研究院财务与资产部负责联合创新中心合作经费、固定资产及采购招标等管理;

(五)研究院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合创新中心人员相应工作生活配套保障和管理;

(六)研究院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测试环境搭建、科研设备采购论证等管理。

(七)研究院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作为联合创新中心在研究院内的建议依托单位,负责联合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联合创新中心的名称原则上为:XXX(共建单位简称)-西电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XXX(研究方向)联合创新中心,或西电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XXX(研究方向)联合创新中心,研究方向应能较好体现联合创新中心的实质性合作内容。

第二章 联合创新中心组建

第六条 通过组建联合创新中心汇聚院内外相关资源,推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工作,促进研究院整体发展。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合作领域应具备良好合作前景,面向科学前沿、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健康,符合研究院办学理念和科研发展需求;

共建单位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应为能够代表国内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产业链头部企业或国内外有同等影响力的科研院所;

拟组建的联合创新中心应有明确的建设意义、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研究团队和研究任务,并承诺在科研机构建设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的条件保障;

共建单位原则上与研究院已有科研合作基础,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第七条 联合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发展的基础创新和核心难点问题设立,原则上与研究院合作经费3年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每年不少于300万元。主要用于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学生培养、人员劳务等用途。合作期内双方共同争取的政府经费留研究院部分可认定为联合创新中心合作经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适当放宽合作经费要求:

(一)政府事业单位;

(二)对研究院已有重大捐助;

(三)为完成国家重大项目或研究院重要发展规划任务,需要共同开展合作;

(四)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研究院发展有重要贡献。

第八条 联合创新中心组建基本程序如下:

研究院与共建单位沟通协商,形成拟组建联合创新中心初步意向,并确定拟聘任双方主任;

由双方拟聘主任代表研究院与共建单位进行对接,明确机构建设的背景意义、组织架构、研究方向、主要任务、经费来源、考核目标、固定资产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等具体内容,并形成联合创新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及共建协议书;

由科学研究部协调研究院各相关部门确认合作必备条件,并经法务审核后,提请党政联席会审议共建方案及主任人选,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共建协议,并聘任中心主任。

第九条 联合创新中心实行双主任负责制,企业方主任主要负责提供产业发展场景,院方主任主要负责牵引高校力量联合企方主任共同统筹论证中心科研发展方向。院方主任原则上为研究院全职科研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一科研人员担任联合创新中心主任不得超过1个。中心可设若干副主任配合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条 联合创新中心由双方共同支持建设,挂牌地点设在双方固定单位所在地。

第三章 联合创新中心运行

第十一条 联合创新中心合作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

科研合作:主要包括联合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共建、重点重大项目共报、科技奖励共申、科研成果共育等;

人才合作:主要包括战略科学家共引、研发队伍共建、人才平台共建、企业导师共聘、研究生实习实践、人员交流互挂等;

教育合作:主要包括学历提升、技术培训等;

资源互补:主要包括政策资源共用、仪器设备共享、测试环境共建、人才服务资源共享、办公生活资源共享等。

第十二条 联合创新中心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和指导中心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合作进展、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

(一)工作领导小组由双方单位领导、双方主任、研究院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等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二)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及时沟通双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想法,形成工作推进计划。

第十三条 联合创新中心经费管理要求:

(一)联合创新中心每年合作经费由研究院独立建卡,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进行管理,双方共同使用。双方共同争取各级政府对联合创新中心的经费归属于联合创新中心,按照政府要求使用。

(二)双方共同围绕发展难题可设立合作课题,由院方主任牵引全院力量助力联合创新中心发展;合作课题应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绩效管理;

(三)合作课题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联合创新中心双方单位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章 联合创新中心配套资源

第十四条 研究院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根据联合创新中心约定合作内容及成效给予各类配套保障。配套保障根据联合创新中心实际到款等业绩进行核算。

(一)办公场地配套:研究院为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办公场地,用于企业人员在院开展联合研发工作;

(二)高能级平台资源配套:充分发挥研究院高能级平台优势,优先与联合创新中心共建单位申报各类国家、省市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提升企业影响力;助力共建单位与研究院其他合作企业开展交流合作;

(三)高层次人才配套: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围绕联合创新中心发展方向与共建单位联合进行高层次人才招引;利用高校平台推荐联合创新中心技术人员申报各类国家、省市人才;

(四)产教融合配套:推荐联合创新中心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企业导师,助力研究院产教融合人才培养;

(五)仪器设备配套: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超算中心面向联合创新中心人员开放共享,享受院内人员同等收费标准;

(六)产业资源配套:研究院产业服务团队为共建单位提供各类专业咨询等服务,成果转化基金、概念验证基金等优先支持共建单位发展需求;

(七)教育资源配套:为联合创新中心研发人员提供工程博士、非学历教育等提升机会,可参加院内各类专业课程、学术讲座、产业论坛等;

(八)生活资源配套:为联合创新中心长期入驻园区人员提供住宿、餐饮等各类生活配套服务,享受院内人员同等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联合创新中心获得科研平台、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由研究院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配套奖励。

第五章 联合创新中心考核

第十六条 联合创新中心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制,以共建协议为准,围绕科研攻关任务、预期指标完成、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等方面进行建设期考核和绩效评价,具体考核制度如下:

研究院每年年末对联合创新中心进行考核(附件2);

成立不满三个月的联合创新中心不参与年度考核;

研究院每年根据运行和评价结果,对联合创新中心下一年度的配套资源进行增减。

第十七条 年末考核不合格的联合创新中心,应当按协议约定和考核要求进行整改,视情况调整中心主任。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通报共建单位。联合创新中心撤销后,相关人员和机构不得再以该联合创新中心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合作期满后,联合创新中心协议自动终止。如果共建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并符合当年设立条件的,可以滚动共建,应另签共建协议并报研究院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建立的联合创新中心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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