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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实验室(创新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与院外单位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省市区等上级单位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院企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5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联合创新中心建设申请表

2.联合创新中心主任推荐表

3.联合创新中心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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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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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企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以下简称“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管理,进一步加强研究院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科发成〔202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成〔2020〕34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企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科〔2019〕31号)《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电杭〔2021〕18号)和《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西电杭〔2022〕2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企共建联合创新中心(以下简称“联合创新中心”),主要指研究院与院外单位共建的、具有人才共引需求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联合创新中心是研究院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组织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应当同时满足共建双方发展需求。

第四条 联合创新中心由研究院与合作单位双方共同组建和管理。科学研究部是联合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指导部门,实验室、创新中心等二级单位是联合创新中心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联合创新中心的名称原则上为:XXX(合作单位简称)-西电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XXX(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联合创新中心,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应能较好地体现院企双方合作的方向。

第二章 联合创新中心组建

第六条 组建联合创新中心应当有利于集成院内外相关资源,推动构建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融合平台,促进研究院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领域应具备良好合作前景,面向科学前沿、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健康,符合研究院办学理念和科研发展需求;

(二)承建单位能提供/组织联合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所必需的人才团队、技术支撑和科研条件设施等保障条件;

(三)合作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具有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某领域存在显著优势与潜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四)拟组建的联合创新中心应有明确的建设意义、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研究团队和研究任务并承诺在科研机构建设运行期内给予持续稳定的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联合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发展共性和产业发展“卡脖子”问题设立,原则上与研究院合作经费3年不少于1000万元。主要用于共引人才薪酬、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学生实习劳务等费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适当放宽合作经费要求:

(一)政府事业单位;

(二)对研究院已有重大捐助;

(三)为完成国家重大项目或研究院重要发展规划任务,需要共同开展合作;

(四)前期合作效果显著,对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

第八条 联合创新中心组建基本程序如下:

(一)研究院、实验室或创新中心与合作单位沟通协商,形成拟组建联合创新中心初步意向,填写联合创新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报科学研究部。

(二)科学研究部邀请相关专家共同论证联合创新中心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机构建设的背景意义、组织架构、研究方向、人员引进计划、主要任务、经费投入保障、可考核目标、固定资产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三)联合创新中心主任由研究院任命,同一科研人员担任联合创新中心主任不得超过1个;副主任负责协调做好日常运行管理、沟通及科研任务落实;

(四)科学研究部确认合作具备必须条件后,协助双方完成正式版共建联合创新中心协议起草,经法务审核后提请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共建协议。

第九条 联合创新中心由双方共同支持建设,挂牌地点设在双方固定单位所在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不定行政级别,原则上为依托单位的全职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在杭时间充足。

第三章 联合创新中心运行

第十条 联合创新中心合作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人才合作:主要包括战略科学家共引、研发队伍共建、人才平台共建、企业导师共聘、研究生实习实训、人员交流互挂等;

(二)科研合作:主要包括联合技术研发、科研平台共建、重点重大项目共报、科技奖励共申、科研成果共育等;

(三)教育合作:主要包括学历提升、技术培育等;

(四)资源互补:主要包括政策资源共用、仪器设备共享、场地资源共享等。

第十一条 联合创新中心经费使用模式:

联合创新中心经费由研究院独立建卡,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共同争取各级政府对联合创新中心的补贴经费归属于联合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联合创新中心经费配套模式:

(一)针对三年合作经费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联合创新中心:整个建设期内按协议约定年度到款经费每100万元/1人标准配套高层次人才(博士及以上)引进指标,相应人员纳入研究院人才体系,引进人员到岗后按照每年实际投入人员经费的30%配套人才专项经费,每年配套人员经费最高不超过300万;国家级及以上人才配套经费单列,原则上按照企业、研究院1:1配套;

(二)针对三年合作经费大于3000万元的联合创新中心:整个建设期内按协议约定年度到款经费每100万元/1人标准配套高层次人才(博士及以上)引进指标,相应人员纳入研究院人才体系,引进人员到岗后按照每年实际投入人员经费的40%配套人才专项经费,每年配套人员经费不超过400万;国家级及以上人才配套经费单列,原则上按照企业、研究院1:1配套。

研究院配套的人才专项经费仅用于博士及以上科研人员薪酬、福利以及人员离职补偿等人员成本项目支出使用。

联合创新中心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的经费不再参与研究院关于科研项目的配套奖励政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人才、获奖等由研究院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配套奖励。

第四章 联合创新中心考核

 

第十三条 联合创新中心实行定期目标考核制,以共建协议为准,联合创新中心考核制度如下:

(一)研究院每年年末对联合创新中心进行考核(附件3);

(二)联合创新中心成立不满六个月的,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年末考核不合格的联合创新中心,应当按协议约定和考核要求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通报合作方。联合创新中心撤销后,相关人员和机构不得再以该联合创新中心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联合科研机构已聘用人员将优先推荐至研究院其他科研团队,无法留用的办理解聘手续,相应产生的离职补偿费用由研究院和联合科研机构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合作期满后,联合创新中心协议自动终止。如果共建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并符合当年设立条件的,可以滚动共建,应另签共建协议并报科学研究部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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