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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各实验室(创新中心):

为规范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管理,推进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和效益,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经2023年第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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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2026世界杯官方合作网站(以下简称“研究院”)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和效益,结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西电实验〔2021〕1号)及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产权属于研究院,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外,由研究院统筹购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以下统称“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有偿共享服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自愿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共享中心(以下简称“共享中心”)负责仪器设备共享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共享中心仪器设备论证、验收等规章制度;

(二)围绕研究院发展方向建设不同学科方向、各有侧重、互相协作的测试中心,统筹配置仪器设备资源;

(三)组织仪器设备购置前的查重、技术参数论证及审批管理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为共享中心创造物理空间、经费支持等必要条件;

(五)负责共享中心软件平台的建设与运维,做好仪器设备入网及管理,面向研究院内外开放共享,有偿使用;

(六)负责建立测试中心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测试中心评价考核;

(七)负责各测试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数据统计;

(八)负责测试中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测试中心负责制定本测试中心具体运行方案,主要职责包括:

(一)围绕研究院发展方向,统筹规划本测试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需求,并上报共享中心;

(二)负责聘用技术员,管理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用户培训、报损维修、授权管理等;

(三)负责制定本测试中心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及内部绩效考核方案;

(四)负责制定本测试中心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和维护制度,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自查,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使用、维护和保养记录,保证仪器设备安全有序运行;

(五)负责本测试中心仪器设备CNAS、CMA等资质申请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测试中心对外合作方案,积极开拓市场并组织落实;

(七)协助共享中心做好本测试中心仪器设备入网工作;

(八)测试中心负责人是本测试中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测试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本测试中心安全准入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风险防范预案,加强测试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外借设备管理要求,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条 共享中心成立仪器设备专家库,专家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评审、技术验收、正式验收等工作。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具备该领域丰富工作经验。

第三章 论证与采购

第六条 每年六月,共享中心面向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征集仪器设备采购需求,制订测试中心下年度建设规划。十月前完成可行性和技术参数论证,经审批后,将下一年度预算直接拨入测试中心,作为仪器设备专用经费。

第七条 测试中心根据研究院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相关管理办法填写论证材料,共享中心组织可行性及技术参数论证,经审批后,测试中心向采购管理部门提报论证材料进行采购。

第八条 测试中心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并督促供应商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共享中心组织专家技术验收、交付验收。

第九条 共享中心需将采购合同、培训记录、预验收报告、设备使用说明、辅导讲义资料和验收单等验收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运行与服务

第十条 院内外用户通过开放共享软件平台进行仪器设备使用预约,审批通过后测试中心根据实际测试方式安排技术员完成测试,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测试中心可设立专职/兼职技术员岗位,技术员负责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制定、操作培训及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等工作。仪器设备立项时需确定测试员,该人员须全程参与调研、论证、技术方案制订、采购、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测试中心负责推进本中心设备操作培训工作,院内外设备操作人员应通过上岗培训、测试技术方法和应用培训等各类培训并取得资质认定后持证操作。

第十三条 研究院鼓励测试中心与院外单位在市场用户、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及资质建设等方面合作共建。

(一)凡纳入测试中心的企业捐赠仪器设备管理费减半收取,由个人或二级单位引入的企业捐赠仪器设备管理费的10%奖励给个人或二级单位。

(二)凡纳入测试中心由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管理费减半收取。

第五章 收费与分配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成本核算,原则上对各类用户均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用户使用共享中心仪器设备开展以下工作时,需按规定支付费用:

(一)开展教学及科研实验、检测、分析、计算等技术服务;

(二)开设实践操作训练;

(三)开展实验技术咨询与培训;

(四)其他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院内用户预约使用仪器设备时,采取先预约后付费模式,使用结束后服务双方在开放共享平台核算并结转费用,结算完成后,用户以线上或线下方式获取分析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 院外用户预约使用仪器设备时,采用预付费后预约模式,用户签订合同后预约使用,使用后双方在开放共享平台核算并结转费用,结算完成后,用户以线上或线下方式获取分析测试报告。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由测试中心按照仪器设备使用的直接成本在进行市场比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向共享中心报备。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设立共享中心及测试中心专用经费卡,进行共享服务收入结算。测试中心专用经费扣除年度管理费部分后自行管理,用于场地租赁费、水电费、人员薪资、绩效及仪器设备运营维护支出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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